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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rt体育: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来源:bsport体育注册 作者:bsport体育登录|发布时间:2024-12-24 12: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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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对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结果的比较,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的评估价值相差38,771.34万元,差异率为343.88%。收益法侧重企业未来的收益,是在评估假设前提的基础上做出的,而成本法侧重企业形成的历史和现实,因方法侧重点的本质不同,造成评估结论的差异性。

  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是从静态的角度确定企业价值,而没有考虑企业的未来发展与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也没有考虑到其他未记入财务报表的因素,如专利技术、人力资源、营销网络、稳定的客户群等因素,往往使企业价值被低估。

  收益法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产出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同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产品符合市场的趋势性、客户稳定性、经营要素的稳定性。标的公司核心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稳定,具有较强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能力,主要原材料及设备均能有效保障,管理体系健全完整,管理效率较高,各项经营要素匹配合理、利用充分,具备持续、稳定的收益能力。同时收益法评估中,不仅考虑了已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同时也考虑了资产负债表上未列示的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如人力资源、营销网络、稳定的客户群等商誉因素,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充分体现了企业的价值。所以,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价值参考依据,即博一光电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50,045.89万元。

  评估结果与账面价值比较,增值5,892.16万元,增值率109.47%。与账面价值比较,其中:

  (1)流动资产:评估价值为58,274.04万元,与账面价值比较增值1,878.02万元,增值率为3.33%。

  (2)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为296.52万元,与账面价值比较增值196.52万元,增值率为196.52%。

  (3)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3,520.98万元,与账面价值比较增值1,030.88万元,增值率为41.40%。

  (4)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为3,979.88万元,与账面价值比较增值2,966.77万元,增值率为292.84%。

  (5)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价值0.00万元,与账面价值比较增值-180.13万元,增值率为-100%。

  (1)流动资产,主要是因为产成品和发出商品等存货按市场销售价扣减销售税费等费用确定评估值,评估值中包含适当利润,导致流动资产评估增值。

  长期股权投资是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博一的股权投资,由于标的公司评估增值,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出现评估增值。

  评估基准日的人工、机械及材料价格较工程建设时有一定幅度的上涨,使得建设成本增加,形成了评估价值的增值。

  博一光电土地使用权购自宜莱特光电(无锡)有限公司,且价格偏低,本次评估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评估值,导致土地使用权出现评估增值。

  其他无形资产主要为博一光电拥有的大批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正在申请专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均已应用于现有产品生产并为标的公司带来超额收益,本次评估对技术类无形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评估值可以反映其真实价值,故导致其他无形资产出现增值。

  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产生的所得税应纳税差异,因博一光电近期未发生坏账损失,应收款项均可以正常收回,本次评估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为零,导致评估减值。

  本次交易,金龙机电发行股份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博一光电 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1999年1月6日,叶国筹、叶红霞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甲艾马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叶国筹出资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80%;叶红霞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均以货币出资。

  1998年12月24日,深圳兴蒙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深兴验字(1998)第219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资确认。

  1999年1月6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有限公司核发注册登记号为6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筹。

  2001年4月8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以未分配利润200万元人民币转增注册资本,转增后的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160万元由股东叶国筹转增,未分配利润40万元由股东叶红霞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所涉及的相关个人所得税已由公司代扣代缴。

  2001年5月18日,深圳万商会计师事务出具了专审报字(2001)第074号《专项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上述未分配利润已按规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2001年5月18日,深圳万商会计师事务出具(内)验资报字(2001)第079号《验资报告》,对此次转增情况进行了审验。

  2003年10月8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叶国筹、叶红霞将甲艾马达100%股权转让给莫卫根和郭晓鸿,其中叶国筹将60%股权作价180万元转让给莫卫根, 20%股权作价60万元转让给郭晓鸿;叶红霞将甲艾马达20%股权作价60万元转让给郭晓鸿。股权转让后,莫卫根持有甲艾马达60%股权,郭晓鸿持有甲艾马达40%股权。2003年10月15日,转让方叶国筹、叶红霞与受让方莫卫根、郭晓鸿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2004年11月6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甲艾马达新增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由(香港)宏信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折算港币后汇入验资),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5%。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

  2004年11月8日,有限公司股东莫卫根、郭晓鸿与(香港)宏信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签署《合资经营深圳市甲艾马达有限公司合同》。

  2004年12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经济贸易局核发《关于内资企业“深圳市甲艾马达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企业性质变更的批复》(深外资南复[2004]0484号),公司由内内资企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2004年12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核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商外资粤深南合资证字[2004]0020号)。

  2005年3月10日,深圳万商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外)验资报字[2005]第012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05年3月4日公司已收到股东(香港)宏信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港币944,000元折合人民币1,001,678.4元,其中100万元为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溢缴1,678.4元计入公司其他应付科目。

  2005年5月30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有限公司核发注册登记号为企合粤深总字第110892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8年1月15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香港)宏信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甲艾马达15%股权作价60万元转让给莫卫根;将其持有的甲艾马达10%股权作价40万元转让给郭晓鸿。股权转让后莫卫根持有甲艾马达60%股权,郭晓鸿持有甲艾马达40%股权,(香港)宏信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权。甲艾马达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2008年1月15日,转让方(香港)宏信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受让方莫卫根、郭晓鸿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2008年1月18日,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核发《关于合资企业“深圳市甲艾马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性质变更的批复》(深外资宝复[2008]92号)。

  2008年5月31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深圳市精品正机电有限公司,合并后有限公司继续存在,被合并方深圳市精品正机电有限公司解散并注销工商登记。

  2008年5月31日,深圳甲艾马达有限公司(甲方)与深圳市精品正机电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公司合并协议》,双方同意:1、甲方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乙方,合并后甲方继续存在,乙方解散并注销工商登记。2、合并前甲方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其中莫卫根出资240万元人民币,郭晓鸿出资160万元人民币;乙方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其中钱大明出资300万元人民币,韦征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合并后甲方注册资本增加至900万元人民币。合并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钱大明出资37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1.67%,莫卫根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3.33%,郭晓鸿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6.67%,韦征出资7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8.33%。

  2008年9月25日,钱大明、莫卫根、郭晓鸿、韦征签订《公司合并股权协议书》,各方同意:合并后钱大明持有公司375万元的股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41.67%,其中75万元系股东韦征对钱大明的无偿转让;莫卫根持有公司300万元的股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33.33%,其中50万元出资系股东韦征对莫卫根的无偿转让,10万元出资系股东郭晓鸿对莫卫根的无偿转让。

  2008年9月19日,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堂堂验字[2008]第130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08年8月31日止,甲艾马达已收到深圳市精品正机电有限公司移交的资产、负债,折合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008年9月25日,经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同意选举钱大明为甲艾马达董事长,为甲艾马达法定代表人。

  2012年11月13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股东莫卫根将甲艾马达23.33%的股权以人民币210万元转让给钱大明,其余10%股权以人民币90万元转让给徐蓉;同意股东郭晓鸿将甲艾马达15%股权以人民币135万元转让给钱源源,其余1.67%股权以人民币15万元转让给陈佩珍;韦征将甲艾马达8.33%股权以人民币75万元转让给陈佩珍。同日,转让方莫卫根、郭晓鸿、韦征分别与受让方钱大明、徐蓉、钱源源、陈佩珍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2013年5月4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